為深入開展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和《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持續深化拓展稅收共治格局,促進涉稅專業服務規范發展,助力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準則(試行)》和《涉稅專業服務職業道德守則(試行)》,現予以發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9月5日
涉稅專業服務基本準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涉稅專業服務行為,保障服務質量,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涉稅專業服務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是指稅務師事務所和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稅務代理公司、財稅類咨詢公司等機構。
本準則所稱涉稅服務人員是指在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中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人員。
本準則所稱涉稅專業服務是指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接受委托,利用專業知識和技能,就涉稅事項向委托人提供的稅務代理等服務。
第四條 涉稅專業服務包括納稅申報代理、一般稅務咨詢、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其他稅務事項代理、發票服務和其他涉稅服務等。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五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正確政治方向。
第六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法律法規)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接受稅務機關行政監管和相關行業協會自律監管。
第七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機構基本信息及其涉稅服務人員的身份信息和執業資質信息。
第八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以真實身份開展涉稅專業服務。
第九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誠實守信、正直自律、勤勉盡責,遵守職業道德,維護行業形象。
第十條 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規范原則。
第十一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機制,保障執業質量,降低執業風險。
第三章 業務承接
第十二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承接業務,一般包括業務環境評估、承接條件判斷、服務協議簽訂、業務人員確定等程序。
第十三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在承接業務前,應當根據委托事項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況,如主體登記、運行情況、誠信狀況和內部控制等。
委托事項涉及第三方的,應當延伸了解第三方的基本情況。
第十四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通過以下判斷確定是否承接業務:
(一)委托方的委托目的是否合法合理;
(二)委托事項所屬的業務類別;
(三)承接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業務的,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
(四)承接涉稅鑒證和納稅情況審查業務是否符合獨立性原則;
(五)是否具備承接該業務的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五條 承接業務應當與委托方簽訂服務協議。服務協議一般應當明確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期限、服務費用、成果形式及用途、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以及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六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承接業務內容委派具備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執行業務,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聘請外部專家。
委派的人員和聘請的外部專家應當符合執業要求和回避制度。
第四章 業務實施
第十七條 業務實施主要包括業務計劃編制、資料收集評估、法律法規適用、業務成果形成、業務成果復核、業務成果交付、業務記錄形成、業務檔案歸集等程序。
第十八條 開展業務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編制業務計劃,主要內容包括業務事項、執行程序、時間安排、人員分工、業務成果交付、風險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業務計劃可以根據業務執行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九條 開展業務應當根據執業需要充分、適當地取得并歸集與業務內容相關的資料(包括單證、報表、文件和相關數據等),評估業務資料的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并根據需要進行補充或調整。
第二十條 開展業務應當依據業務事實進行專業判斷,確定適用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一條 開展業務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以及質量管理要求,執行必要的業務程序,形成業務成果。
業務成果應當根據具體業務類型選擇恰當的形式,一般包括業務報告、專業意見、辦稅表單以及留存備查資料等形式。
業務成果應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恰當、結論正確。
第二十二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質量管理要求建立業務成果復核制度。
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專項業務應當實施兩級以上復核。
第二十三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協議約定交付業務成果。
出具書面業務報告或專業意見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后交付委托人。
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和納稅情況審查四類業務成果,應當由承辦業務的稅務師、注冊會計師或者律師簽章。
出具辦稅表單、留存備查資料等其他形式的,應當按照約定方式交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制度,記錄執業過程并形成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應當內容完整、重點突出、邏輯清晰、結論明確。
第二十五條 涉稅專業服務完成后,應當整理業務協議、業務成果、工作底稿等相關資料,于業務完成后60日內形成電子或紙質的業務檔案,并保證檔案的真實、完整。
第二十六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保障電子或紙質檔案安全,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合理確定檔案保管期限,最低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七條 未經委托人同意,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業務檔案,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稅務機關實施涉稅專業服務行政監管需要查閱的;
(二)稅務機關依法開展稅務檢查需要查閱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向委托人提供社會保險費和由稅務機關征收的非稅收入服務的,可以參照本準則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準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涉稅專業服務職業道德守則(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執業行為,提高涉稅專業服務行業職業道德水準,維護職業形象,根據《涉稅專業服務基本準則(試行)》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應當遵守本守則。
第三條 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應當誠實守信、正直自律、勤勉盡責。
第四條 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服務協議的約定。
不得采取隱瞞、欺詐、賄賂、串通、回扣、不當承諾、惡意低價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不得歪曲解讀稅收政策;不得誘導、幫助委托人實施涉稅違法違規活動。
第五條 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應當自覺維護職業形象,廉潔從業。
第六條 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原則,基于業務事實,遵守法律法規。
第七條 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應當秉持專業精神和職業操守。
從事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服務,不得與被鑒證人、被審查人存在影響獨立性的利益關系。
第八條 對委托事項存在涉及稅收違法違規風險的,應當提醒委托人排除,并審慎評估對業務開展的影響。
第九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通過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等途徑持續掌握和更新法律法規、辦稅實務和信息技術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保持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條 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協議約定,對涉稅專業服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安全信息、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一條 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應當有效保護和合法合規使用涉稅專業服務過程中知悉的涉稅數據,不得利用涉稅數據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 本守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